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、臨時登記工廠申請臨時登記工廠合法途徑
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、臨時登記工廠申請臨時登記工廠合法途徑

工廠管理輔導法(以下簡稱本法)於108年7月24日總統修正公布,增訂第四章之一,明定主管機關與有關機關管理、輔導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之相關規範,其中新增第二十八條之五有關低污染之既有未登 記工廠應予納管、輔導工廠改善後辦理特定工廠登記、第二十八條之六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等規定,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三項並授權訂定 相關程序及事項規定。
未登記工廠符合下列條件者,至遲應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9日前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納管:
一、105年5月19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、加工,且申請時仍持續中。
二、屬低污染事業。
三、產品非屬依法令禁止製造。
四、非屬經濟部(以下簡稱本部)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。
五、非屬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 報請本部同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。 <
前項第二款所稱低污染事業,指非屬本部公告低污染認定基準負面表列之行業及製程。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不宜設立工廠者,應公布於本部網站。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知第一項應申請納管之工廠者,得以書面通知其申請納管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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